河北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EBMA。
第二条 河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石家庄市,邮政编码:0500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人民医院科教处(医学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人民医院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学术会议和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大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医学鉴定、继续医学教育、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和评审等工作任务。
十一、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会员。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 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 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我会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发给证书,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 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略)。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地方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七、十、十一、十二、十三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河北省医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河北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组织及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5年7月11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